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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责任情况下,交通事故导致的一级伤残是否可以获赔?

2019-09-12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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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刘某是外地城镇户口,在深圳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鉴于刘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在律师的协助下,其最终获赔108万余元。

【引言】

发生交通事故后,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一级伤残获得的赔偿将按比例减少。

道路交通事故

【案情介绍】

本案来源:(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系交通事故受害人)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刘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唐某,系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廖某(系致害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系公交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某、金某,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5月30日,廖某驾驶粤BXXXX大型普通客车沿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宁路由北向南行至恒博惠民商场路段,车头左前角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刘某受伤、廖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

随后,刘某被送往深圳市龙华新区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并经诊断为:

1、重型颅脑损失:①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③广泛脑挫裂伤;④脑肿胀;⑤左颞顶枕颅骨骨折;⑥前颅窝颅底骨折;⑦左侧颞顶部头皮裂伤。

2、左侧创伤性湿肺。

3、全身多处皮肤挫伤及擦伤。

4、双侧额颞顶部颅骨缺损。

5、外伤性脑积水。

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两人,住院期间患者需加强营养支持治疗。在治疗期间,医院给家属下达了严重病人通知书。

事发当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和林某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二人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013年12月4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刘某的颅脑损伤为一级伤残。

在赔偿问题上,刘某家属与多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故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确认原告产生的损失共计2136929.57元,因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被告已支付医疗费205000元,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5957.7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再赔偿其余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包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三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判决,确认刘某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外共计1953746.11元,其因负事故同等责任承担其中40%的比例,被告方承担60%的比例为1172247.67元。具体分担为: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承保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共计122000元+300000元 = 422000元。

2、廖某和深圳市XX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数额1172247.67-300000 = 872247.67元。但事故发生后深圳市XX公交公司已为刘某支付医疗费232000元,故廖某和公交公司尚需支付640247.67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4元,已有原告刘某预交,此款由被告深圳市XX公交汽车公司、廖某承担负担14089元,余款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备注:判决书最终确认刘某还可获得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款为422000元+640247.67元=1062247.67元。

交通事故赔偿金

【国晖律师点评】

办案法院最终确定刘某因事故导致的损害数额为近200万元,但是赔偿下来只有117万多,那是因为刘某在事故中也承担有责任,而且是同等责任。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况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样,除去40%的比例,刘某的可获赔偿数额仅为117万多元。因为客车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三者险在责任限额内30万元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剩下的64万余元自然只能由廖某和深圳市XX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上,因为廖某事故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实际履行赔偿的只由公交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影响赔偿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这里需计算赔偿义务人一方的损害负担比例)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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